离婚分得丈夫持有10%股份 无奈却被婆婆要回(2009.7.5)
导读:
作者: 相儒 发布时间: 2009-07-04 10:30:57
詹先生与韩女士于2006年4月结婚。2006年11月30日,两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分得北京某餐饮公司10%的股份。离婚后,餐饮公司尚未形成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李某诉称,其持有餐饮公司80%的股权,儿子詹某持有20%的股权。2008年3月,李某获悉,儿子未经其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中擅自将餐饮公司10%的股份分割给儿媳韩某,认为该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请求法院确认儿子儿媳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餐饮公司股份10%的约定无效。
儿子詹某辩称,离婚时未及时将股份转让的约定告知母亲,当时没有考虑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同意母亲李某的诉讼请求,愿意将10%股权的对价(大约1万元)支付给韩某。
韩某提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正当行使权利,无需征得他人同意。离婚中分割财产不是有偿转让,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而且,李某知道并认可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但由于各方属于家人关系,不可能留存书面证据,但依常理判断,婆婆李某应当知情并同意。对于李某表示愿意购买韩某的股份,韩某不同意就股权价格进行协商,坚持持有公司股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以及餐饮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就涉案股份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韩某认为李某知悉该股份分割,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詹某与韩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餐饮公司10%股份的约定无效。
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调整。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二中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离婚协议只符合《婚姻法》规定不一定有效。关于分割股权的约定,必须要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要求股东提供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提出离婚,然而开庭时妻子拿出天价欠条,称丈夫在外面欠了4个亿的债务!本想找丈夫拿笔离婚补偿的妻子随后向法官说了实话:这些欠条是她伪造的。昨天,
一位八旬老人半年间两次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而妻子很快将他和他的儿子也告了。11年前一家人做过的公证,因父子间的房产过户而瓦解。激化的矛盾随之带来了三场官司,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