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华侨同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手续
导读:
应当根据我国民政部颁发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规定指出,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是要求在国内办理手续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下述证件:
国内公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必须持的证件:
1.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民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还须持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者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如果是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如果和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的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要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并且要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华侨,可以根据该华侨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再结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且退回《离婚证》。
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如实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所要了解的情况。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还要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华侨同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时,还须向婚姻登记机关交付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以及所需的翻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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