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涉及4大焦点
导读:
导读: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涉及了四大婚姻焦点问题,即房子、孩子、二奶、小三等,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如果这份意见稿能够最终生效,这些年来,被人们所诟病的许多道德层面的问题,将上升为法律问题,并得到彻底解决。法官判案也不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畏手畏脚”。
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众关注的“房产”、“小三”等焦点问题都有涉及。
在现实中,法院其实都是这样判决此类案件的,但意见稿一旦通过,处理类似案件将有了法律依据。
焦点 1
离婚时房子判给谁,看房产证
意见稿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解读
这几年,房价不断飙升,离婚案件中,房子的归属最让当事人揪心。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郭文政说,结婚前,很多年轻人就一起攒钱买房,当时都是奔着结婚目的去的,所以没考虑太多,合同也是以一人名义签的,但在离婚时房产归属往往会有争议。
在以往的判决中,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法院会将房子判给谁。如果是按揭买房,考虑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曾共同还债,法院通常会判令产权人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然,对于结婚前的首付款部分,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也有贡献,法院也会判令产权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焦点 2
拒做“亲子鉴定”,可能败诉[page]
意见稿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
“亲子鉴定”这些年也是越来越热。
发现自己养了多年的儿子,竟然是妻子与情人所生,丈夫一怒之下,起诉妻子及其情夫,索要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的案件时常见诸报端。
亲子鉴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流行”起来却是最近几年。据相关机构统计,中国亲子鉴定数量正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在浙江、广东等地,做亲子鉴定的人数更以每年40%至50%的速度激增。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却常常难以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亲子鉴定必须鉴定双方自愿同意方能进行,但实际中往往有一方拒绝鉴定,就会导致法院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只能在有限证据内予以裁判。
意见稿若实施就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认为孩子并非亲生,要求对方及孩子做鉴定被拒绝;如果“私生子”要认父亲且申请亲子鉴定,但被父亲拒绝——这两种情况下,以往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处理,今后则可以参照该解释判后者败诉。
焦点 3
“小三”索取“分手费”
通常没戏
意见稿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
“小三”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分手时,一些“小三”会张口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更有甚者,会拿着对方打的欠条,起诉到法院追偿,结果往往是无功而返。
按照意见稿规定,如果“小三”和他人同居时,约定了解除同居关系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则法律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到时候对方没给补偿,就算白纸黑字写着,法院有可能也不管。不过,如果是对方自愿给了钱,事后又反悔的,法律也不支持。[page]
“小三”破坏了婚姻,影响了家庭和谐,败坏了道德风尚,给“小三”分手费,也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通常不会支持。
焦点 4
“夫妻互告”追房产,告也白告
意见稿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
房价上涨,为追回已出售的房产,“夫妻互告”的闹剧,这些年在全国各地法院频繁上演。
比如,2005年,丈夫将房屋卖了30万元,但一直没过户,2008年时,这套房市值达50万元,夫妻都后悔了。于是,妻子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宣布该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丈夫私卖夫妻共同财产。
出台意见稿第十二条,与这一背景关系密切。从法律角度来讲,也说得通,但问题是,这损害了买房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正常公平交易。
因此,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互告时,法律就不支持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以及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化,中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各种情感冲突、身份争议和财产纠纷日益增多,不仅危及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而且也给司法机关带来许多难题,迫切需要明确界定行为性质,严格厘清法律界限,正确引导人们行为,妥善处理相关矛盾。婚姻法解释(三)就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而起草的。
征求意见过程,是听取民意、集思广益,使其更加科学合理的过程,也是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利于出台后贯彻实施的过程。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和内容,有助于提高认识,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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