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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继承”大战“依法继承”——继承的常见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0:49:15 人浏览

导读:

我国建国以来共有三次生育高峰,分别形成于1950-1957年,1962-1972年,以及1981-1990年。在前两次生育高峰中,每个妇女生育的子女数量...

  我国建国以来共有三次生育高峰,分别形成于1950-1957年,1962-1972年,以及1981-1990年。在前两次生育高峰中,每个妇女生育的子女数量在2-6个不等,这样的几次生育高峰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呢?

  主要导致的两个问题是:一是国家人口的膨胀,导致社会资源的紧缺,二是当今社会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这两个问题都是众所周知的,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两个问题下随时可能爆发的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如赡养、继承等,由于子女数量多,如何赡养老人以及如何继承老人的遗产,就成了当今颇具热度的问题。今天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杨春耕律师要讨论的就是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自古以来,遗产继承就是个热门问题,许多兄弟姐妹们也会因此而争得面红耳赤,更有甚者兄弟反目。在处理现实的集成问题时,每个人对待继承的理解不同,受到现实思维和法律思维的限制,难免会陷入一些误区:

  1、女人可以继承遗产吗?

  社会上仍有一些人认为,女人应当操持家务,顺从男人的意志,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这与中国社会长久以来重男轻女的思想密切相关,而这一观点是非常错误的。

  现代社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在少数情况下虽仍然存在,但在法律规定中,男女一定是平等的。男女平等在继承权上也一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可见我国法律保护的继承权,是平等的继承权,女人也一样可以继承遗产。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能继承遗产吗?

  最近回答法律咨询的时候,经常见有当事人问:“我有个姐姐/妹妹是精神病人/智力不全,父母去世后,她/他是否有继承遗产的资格?”有许多人都认为,身体、智力或者精神不健全的人是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的,而事实上不是这样。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可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是有继承遗产的资格的,只不过这一权利不由他们自己行使,而是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已。

  3、儿子已经去世,孙子可以继承遗产吗?

  按照社会一般人的理解,儿子去世后,其就丧失了继承遗产的资格,其子自然更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了,老人的遗产理应按照习俗(或情理)由儿子辈的继承人们来继承。这一观点也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事实上,上述继承属于代位继承,许多人对这一词语比较陌生,代位继承专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原本应当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份额。这一规定体现在继承法第十一条。通俗点讲,如果一位老母亲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儿子先于这位老母亲去世,在老母亲去世后,老母亲儿子的儿子和老母亲的女儿属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老母亲儿子的儿子就是所谓的“代位继承”。

  4、儿媳妇/女婿可以继承遗产吗?

  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来说,儿媳或者女婿是很难从公公婆婆或者是岳父岳母那里得到相应的遗产的继承权,一般公婆或岳父/母都认为,自己的儿子去世后,儿媳/女婿就与自己无关了,但是其实法律还有一个规定的例外。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5、被继承人口头说把遗产留给某某有效吗?

  有人问过一个问题:“有一次家庭聚会,我父亲在吃饭的时候跟家里人说,自己去世后其遗产全都留给我,所以我认为其他兄弟姐妹没有继承父亲遗产的资格,因为父亲已经留下了遗嘱”。看到这个问题,我简直哭笑不得,古代皇帝驾崩传位给其中一子时还得书写传位诏书呢,更何况法治社会普通人立遗嘱呢?

  事实上,遗嘱有多种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一般情况下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上文所提到的情况,在吃饭时随口说把遗产留给某某的遗嘱是无效的,其家人也不可视为见证人,因为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三类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其中就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是不是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有人认为,继承这事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事实上,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

  7、立遗嘱需要继承人同意吗?

  张先生和张夫人家里有4个孩子。两位老人准备立遗嘱,但又担惊受怕,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要是“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我们立了遗嘱也没用啊?”

  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8、公房的承租权可否当做遗产处分?

  张大妈有一套承租的公房,家里有3个孩子。近期听说房屋所在地这一片区域要拆迁了,于是张大妈心里犯嘀咕了,如果自己等不到拆迁的那一天,这房子应该留给谁?张大妈知道一旦拆迁,就意味着要有一笔拆迁款需要分配。因此,让谁来“继承”这承租权成了她的一块心病。

  其实,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公房承租权的继承(也就是说公房是否能纳入遗产范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判例的规定,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无权单方处分承租权。

  以上便是遗产继承常见的相关误区。习俗继承不可取,依法继承才是王道,大家在继承遗产时一定要注意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随意操作。若不懂遗产继承相关问题,欢迎找杨春耕律师进行咨询。

  (本文章来源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杨春耕律师,版权归杨春耕律师所有)

  【律师简介】

  杨春耕律师,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务部部长(主任律师)。杨春耕律师不但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还具有非常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在民事方面承办了涉及重大财产争议的婚姻、房产、侵权等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业务。若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致电:1330217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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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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