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导读:
核心内容: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都是因离婚而产生的,两者有什么不同呢?离婚财产分割时基于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过错方因其过错导致离婚而致无过错方有损害。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2、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二、两者所得数额不同。
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page]
三、两者主体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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