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4 08:56:31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分割,满足一定的流程进行。那么,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

  一、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2、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民法典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二)两者所得数额不同。

  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民法典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三)两者主体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

  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三、怎么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一)怎么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其次,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离婚后,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如何给付,给多少。未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及方式等。

  4、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的相关知识,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