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应注意签订合同风险
导读:
核心内容:《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我们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为最佳,白纸黑字不能抵赖,因为有时候怕被对方口说无凭。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签订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并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加以保存。修改合同也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要简单地以电话交谈或发电子邮件了事。
合同的条款纷繁复杂,陷阱很多。从卖方的角度来讲,应注意以下方面:
1、质量条款: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我国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2、交付条款:应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在本地,这样一旦产生纠纷就由本地法院管辖;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采用送货方式的不归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还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是为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3、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买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应尽量采用预付款方式,“货到付款”的风险很大。
4、定金条款:定金应实际交付,并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定金不得超过总货款20%,超过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5、违约条款:应明确约定违约金,这有利于发生争议后能迅速确定赔偿金额。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6、争议条款:应尽可能约定发生争议后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己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诉讼和仲裁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仲裁,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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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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