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应注意哪些事项
导读:
最近很多公司往往对于合同的内容都是比较重视的,如果要签订合同的话,大家要先了解一下合同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一下签订合同的主体问题,那么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应注意哪些事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签约过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签订合同目的。因此,对签约主体的资格要严格审查:
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必要时应当到相关部门调查资产状况、工商登记;
其次,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如建设施工要求施工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三,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以保证签约后能够顺利履行合同。
签订合同,首先要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条款是:签订合同的目的(在法律上叫“标的”),比如,承包某项工程,提供某项劳务;标的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价款、价格;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叫做“要约”。它既可以向某个特定的工厂、单位提出,也可以采用招标、公开拍卖的形式提出。
如果对方在接到这个要约后,表示完全同意,或者不同意其中的某些内容,又经过双方协商,最后双方都同意以后,就可以正式签订合同。接受要约,叫做“承诺”。
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要约的一方,除了采取招标形式以外,不能同时又向第三方提出同样的要约。如果因为这样做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内容复杂、权利重大的合同,一般应签订书面合同。必要时,还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合同才能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以上就是关于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相关介绍,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注意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按照相关政策来进行办理,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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