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旨在减少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那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而且两者存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时的第三人才能成为次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另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对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债等,不应当代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必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如何认定?有人认为,其表现是:期限到来时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可代位受领。无论是债务人受领或者债权人代位受领,均不影响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受偿。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对第三人来说,债权无论是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均不影响其法律上的地位和利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债务不成立、无效、得撤销,债务未届履行期,债务人应为同时履行,诉讼时效届满,都可用来对抗债权人。但是,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否则,第三人既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妨害,也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依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而且此项费用因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应优先得到偿还。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第三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都有了初步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导读:司法考试民法债权重点考点: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重点考点,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必然会涉及的内容。为了大家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更加顺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