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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05:47:32 人浏览

导读:

当合同一方担心对方不当履行合同,而给自己的合同权益带来危害时,允许其采取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了代位权和撤...

  当合同一方担心对方不当履行合同,而给自己的合同权益带来危害时,允许其采取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一、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中的行使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中的行使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三)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四)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履行保全措施的相关介绍,包括了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大家鼎力合同后发现不对劲的一定要善于运用这两个合同履行保全措施。还有其他关于合同履行保全措施的问题,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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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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