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导读: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合同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合同保全撤销权法律依据、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撤销权成立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行使。但是这些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前成立的债权,且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单独行使。不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清算人)以破产财团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时,各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应当“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目前对此有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应以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总和为限。如果债权人是一个人,原则上以该撤销权人自己的债权为标准;即使有其他债权人存在,也不得超过自己的债权额。如果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为撤销权人,而应当以保全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为限度,多余的部分仍然归债务人,或者只能请求部分撤销,满足自己的债权额即可。
另一种理解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一般债权,因此行使的范围应当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主体”的法律内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在自身权益有受损危险时所行使的一种权利,这也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救济。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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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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