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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要求免除节假日承包费被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21:06:53 人浏览

导读:

冯某和金某系一对夫妻,他们都是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签约7个月后,他们夫妻将该公司告到丰台法院,要求“公司免除‘五一’、‘十一’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承包费”。2005年3月30日,冯某夫妻俩分别与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约定由万

  冯某和金某系一对夫妻,他们都是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签约7个月后,他们夫妻将该公司告到丰台法院,要求“公司免除‘五一’、‘十一’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承包费”。
  2005年3月30日,冯某夫妻俩分别与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约定由万泉寺公司向他们提供富康车1辆进行营运,营运方式为双班,万泉寺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承包金定额,二人每人每月向万泉寺公司交纳承包金3100元。合同签订以后,万泉寺公司将富康车1辆交付给二人开始运营。

  2005年11月1日,夫妻二人将万泉寺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公司免除他们在2005年“五一”以及“十一”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承包费。他们认为,劳动法规定,职工在“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期间应有休假的权利,出租车公司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免除出租车司机在法定休假期间的承包费。万泉寺公司认为出租汽车行业是特殊行业,属不定时劳动,不同意冯某夫妻的这一要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汽车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出租汽车司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并非按照标准工时制行业实行法定休假时间。因此,冯某夫妻要求免除2005年5月1日、10月1日至3日的承包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夫妻要求万泉寺公司免除他们2005年“五一”及“十一”法定节假日期间承包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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