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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04:33:06 人浏览

导读:

股份转让纠纷中签订的“阳合同”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阴合同”的效力就要看其内容是否损害了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更多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一一介绍。

  股份转让纠纷中签订的“阳合同”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阴合同”的效力就要看其内容是否损害了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更多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一一介绍。

  一、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

  在实务操作中“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不可回避的问题。“阴合同”签订在前,“阳合同”签订在后,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往往主张后签订的“阳合同”变更在先签订的“阴合同”导致纠纷;甚至因规避税收征缴被行政处罚等。因此,认定此种“阳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的从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认定,应当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股权转让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无论是为了规避税收,还是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阳合同”,均可适用《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来认定“阳合同”的效力。应当注意的是,在实务中“阴阳合同”在签订时往往只是价格条款不一致,其他条款是一致的,或者“阳合同”更为简单。因此关于“阳合同”属于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是值得关注的。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条规定确认“阳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而非全部无效,更符合鼓励、保护交易安全的精神,也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该“阳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依据该合同所进行的有关行为也应当予以纠正,如工商登记、税收征收部门的征缴税款行为均导致无法律依据。因此,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出让方与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订立的“阴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仍应按照“阴合同”具体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相关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为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阴阳合同”。“阴合同”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知情的,出让人和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阳合同”是为了提高股价。目的在于防止内部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签订的合同。本人认为此目的签订的“阳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无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出让人为被告,要求其对自己实施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则应当与出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阴阳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限制

  对于一笔交易,法律从两方面来调整,一方面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鼓励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实意思交易。最终以真实合同为依据,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形成了两条对立的规范: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考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

  三、审判中法院对阴阳合同的态度

  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机关、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审判也相对比较宽松,除非差价太大,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阴阳合同有很大的风险,因此法律快车小编并不建议大家在民商事活动中签订阴阳合同。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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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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