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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样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4 13:37:57 人浏览

导读:

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一旦双方就购房事宜没有太多争议的时候,就会选择进行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了,只有签订了合同,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样管辖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一旦双方就购房事宜没有太多争议的时候,就会选择进行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了,只有签订了合同,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样管辖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样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一般来说,房产买卖纠纷诉讼应由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具体案例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后在吉安市青原区开发建设商品房。2008年3月,原告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吉安市青原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备案登记。原告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没有及时交付房屋、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及擅自改变设计规划,将公共燃气主管道安装在原告所购房屋室内阳台。为此,原告与被告交涉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2.3万余元,并移除安装在原告房屋室内阳台的燃气主管道。法院立案并审理后,被告始终没有提出管辖异议。

  案例评析

  首先,该商品房属于不动产是毋庸置疑的。买卖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而且对于房产确权、房产抵押、房产征用、不动产侵权纠纷等都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该类案件应当无条件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该合同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因合同标的物即房产所致,合同违约仅仅是表面形式,实质上是买卖不动产所产生的纠纷。同时,政府房产部门有专门的房地产交易所对房产买卖等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在行政区域上,案件的管辖应该和所在区域的行政部门相匹配、相协调,以利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开展。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的房产已经在青原区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了备案登记,该案应该适用专属管辖,由青原区法院审理。

  其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移除所安装在其房屋阳台室内的燃气主管道,此诉讼请求属于侵权性质,纯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对于不动产建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则可以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虽然是买卖合同,但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属于不动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因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引起,我们不能简单地加以割裂开来,应该从合同所涉及的本质来确定管辖,不应作扩大理解。

  综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指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确权、不动产征用和不动产侵权纠纷,该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了,一旦有了争议,就需要明白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好了以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样管辖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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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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