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导读:
2009年12月23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2月7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卖给被告冲击式压路机一套,总货款为77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拖欠至今。
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于立案当日即时到晋中市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等文书,并就纠纷形成原因做了详细了解,对调解意向初步征求了被告意见。
2010年元旦刚过,此案仍在举证期限范围内,承办法官决定趁热打铁,召集原、被告见面协商解决,法官及书记员主动亲赴被告处,从不同的角度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千方百计化解矛盾。
经过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说服被告重视企业信誉、克服资金周转困难,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分两次付清货款的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当日将十万元货款电汇至原告账户,并补偿了原告因追索债务而支出的费用五千元。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感叹道:“四年追债均无结果,铁路法院半个月就为我们解决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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