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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代理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18:50: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代理人是被代理人利益的代表,代理人应当尽职尽责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东方市三家镇某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

  核心内容:代理人是被代理人利益的代表,代理人应当尽职尽责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东方市三家镇某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某村)、第三人海南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代理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邢孔保律师,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永来先生、王伟律师,第三人某某村的委托代理人刘忠维律师,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孔保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徐某某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3月6日,xx公司与三家乡农经服务站(以下简称农经站)签订《租赁合同书》,承包了位于三家乡天惠坡2000亩芒果园土地,承包年限30年,从2001年3月6日起至2031年3月6日止,年租金10万元。2004年底起,徐某某受聘担任某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同年11月1日至2007年11月1日,某某公司向徐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我公司的徐某某先生为公司代理人,其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免任下属。以我公司及我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进行公司所有事务的决策。(徐某某)所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文件资料,我公司及我个人均给予承认。"同时,某某公司将公司公章及李泰雨的私章交徐某某保管和使用。2005年10月,由于开发资金的原因,徐某某同意将《租赁合同书》项下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某某公司。同年10月26日,某某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将上述土地发包给某某公司。

  同年10月30日,三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某某村、xx公司、某某公司共同订立了《天惠坡芒果园承包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转包合同》),约定:镇政府、某某村两方同意xx公司将《租赁合同书》项下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某某公司;天惠坡芒果园的所有权属于某某村。2001年3月6日某某村委托镇政府对外发包,承包权转让给某某公司时,由某某村直接发包给某某公司;合同主体变更后,xx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自动转交给某某公司,原镇政府的全部权利义务自动转交某某村,合同签章即生效。同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村订立了《承包土地果园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承包上述土地,承包年限30年,年承包金1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与《租赁合同书》基本一致。

  同日,某某村、xx公司、某某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xx公司同意将《租赁合同书》项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转让给某某公司,并签订转让及承包合同;某某公司投资管理开发的资金必须在一年内到位,并且在这一年内对芒果树进行有效的正常管理及开垦土地种植其他农作物;如若在一年期限内某某公司不能完全投入资金进行有效的正常管理及开垦种植,则2005年10月30日所签订的《转让合同》与《承包合同》就自动解除,即时起无效,土地使用权收回给xx公司,某某公司无异议等。上述三份合同,徐某某代表xx公司签字盖章,同时依据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某某公司代签了李泰雨的名字,加盖了某某公司的公章和李泰雨的私章。郑永来是在2005年2月5日由徐某某带到中国,由徐某某任命为某某公司下属加工厂的负责人,一直在海南工作,郑永来工作期间对徐某某负责,受其管理。郑永来承认,2005年10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当天他在场,但否认公章系其加盖。另查,某某公司委托徐某某交纳了2005年度的承包金10万元给某某村。

  对于2006年度的承包金,某某公司称其开办人韩国某某物产株式会社于2005年10月17日由韩国浦项国民银行向中国银行海口海甸支行汇款30010美元,用于某某公司向某某村支付2005年10月30日至2007年10月30日两年的土地承包费。同时提交一份(2007)东证字第99号公证书,证实某某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向某某村交纳2006年度10万元土地承包费时,该村以某某公司与xx公司对该地都有承包合同,且两家的关系未理清为由拒收。某某村于2006年10月25日出具一份收据,载明收到某某公司(刘徐嘉)交来2006年度承包天惠坡土地租金10万元。2006年11月25日,某某村、xx公司、某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载明:因某某公司至今没有资金投入,为有利于对芒果园的经营管理,三方协商一致签订该协议。该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三方签订的《转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某某村、某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上述合同解除后,天惠坡芒果园土地由xx公司继续承包经营,某某公司无权干涉,xx公司的承包期限按2005年10月30日某某村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其他按2001年3月6日《租赁合同书》履行;xx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以某某公司名义向某某村缴交的2006年度承包金10万元,视为xx公司缴交;协议签订后,xx公司与镇政府于2001年3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即行恢复效力等。

  该份协议书中,徐某某代表xx公司签字盖章,并依据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代李泰雨签名,并加盖某某公司法人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徐某某未告知某某公司李泰雨。某某公司以徐某某利用代管公司印章的机会,同时代表某某公司和xx公司在有关协议上签字盖章,将某某公司名下的承包土地转移至xx公司名下,严重损害了某某公司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徐某某代理某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和《解除协议》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代理人是被代理人利益的代表,代理人应当尽职尽责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徐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协议书中某某公司的公章及李泰雨的私章不是其加盖。况且事实上在2005年12月19日以前徐某某曾多次持有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公章对外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而徐某某的书面答辩状亦陈述,郑永来系其任命的某某公司下属加工厂的负责人,工作期间对其负责,受其管理,因此即使公章系郑永来加盖,也应认定为系受徐某某的指示加盖。徐某某依据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某某公司的代理人,分别于2005年10月30日和2006年11月25日代表某某公司和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x公司及某某村签订《补充协议》和《解除协议》,实际上系自己与自己订立合同。因为他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决定合同条款,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意这些条款,违反了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实际成了代理人一个人的意思,必然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且代理人负有向被代理人报告的义务,代理人完成委托事务后,有义务向被代理人报告处理事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被代理人享有对代理事务的知情权。本案中徐某某代表某某公司和xx公司在有关协议上签字盖章给某某公司设定权利义务,并在某某公司承包一年后将某某公司名下的承包土地转移至xx公司名下,事后亦未将此情况报告某某公司,其行为损害了某某公司的利益,现某某公司请求确认徐某某代理某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和《解除协议》行为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徐某某代理某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和《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徐某某负担。

  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一、一审判决确认徐某某代理某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无法律依据。

  首先,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某某公司给徐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免任下属,以某某公司及李泰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进行公司所有事务的决策。徐某某所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文件资料,某某公司及李泰雨均给予承认。在委托期间,徐某某对外签订合同是有权代理行为。其次,徐某某以某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一审认定徐某某是"自己代理"行为并确认无效,无法律依据。即使徐某某既不能代理某某公司,又代表xx公司签协议,那么协议至少是徐某某代理某某公司签订,不是自己和自己签订。第四,一审以徐某某代理某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和《解除协议》,未及时向某某公司报告委托结果,损害了某某公司利益,是无效代理,无法律依据。徐某某的代理行为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有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并没有规定受托人没有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其代理行为无效的内容。根据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徐某某所签署所有合同、协议、文件无需报告李泰雨。第五、《补充协议》是《转包合同》的补充,《补充协议》无效,《转包合同》当然无效。

  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当。

  徐某某代理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是有权代理行为,无须经某某公司追认。

  2、一审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不当。

  该条规定的有效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义务,不能作为认定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程序。

  三、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1、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合并审理,一审法院没有合并审理,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采用通知不予受理,剥夺了徐某某的诉权。2、xx公司应是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徐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确认徐某某在《补充协议》、《解除协议》上的签字盖章行为有效;2、驳回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判决确认《转包合同》和《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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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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