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理解和适用
导读: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何谓显失公平,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大多数学者主张,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依客观要件说,只要合同的履行利益严重失衡,即可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即可请求变更、撤销合同,至于产生不公平后果的主观原因如何,则不必过问。因为此类合同所欠缺的不是表示要素,而是标的的公平性。
有学者称: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也采用客观要件说:“如出卖人因买卖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即有取消买卖的请求权,即使出卖人于契约中有抛弃此项请求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与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亦同”。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显失公平,也是以客观上是否显失公平为衡量标准。“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只要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则属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应为:(1)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事实。(2)这种不对等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这就明确指出,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在民事领域,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在合同领域,当事人享有契约自由的权利并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因此,一个集邮家将一张珍邮以10元卖给另一个集邮家,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否则,赠与就全部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了;只有一个外行人将一张珍邮按集邮家显然过低的报价卖给集邮家、而其本人当时不知卖价明显过低时,才能认定显失公平。因此,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是显失公平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学者之中也有不同意上述客观要件说的:“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只具有利益悬殊的客观要件,不具有意思表示瑕疵的主观要件的合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的合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业务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获得一个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不将工程价款一压再压,无利可图的局面也屡见不鲜。在前不久某中级法院审结的
核心内容: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实践中,有许多显失公平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显失公平的规则。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呢?下面,法律
中消协点评汽车“霸王条款”十项条款与法相悖显失公平本网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姚芃)从今年7月份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共收集了24个生产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