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违约金比例
导读:
合同作为私法自治的有效手段,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志自由。但是,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遵循约定的事由,此时,法律就可以介入,保障另一方的权利。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工程合同的违约金比例”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可见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中约定。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以上就是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工程合同的违约金比例”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小编介绍的是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然后,小编就介绍了工程合同的违约金比例。最后,小编还介绍了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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