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误导的合同责任宜定违约
导读:
误导,即期货经纪商在期货交易中向客户(交易者)提供使之误解为确有盈利的断定性判断或信息而引诱其委托的行为。为稳定期货市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均规定经纪商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执行交易指令,不得进行足以导致客户误信的行为。我国法律也规定,经纪商不得向客户提供未来走势涨跌的肯定性判断。这些"禁止误导"的义务既是一项公法上的义务,违反者将受行政、刑事制裁;又是一项私法上的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民事贵任。
依我国现行法律,误导的民事贵任宜定违约贵任。理由如一下:
一、"禁止误导"是特定当事本之间的一项义务。
毋庸置疑,经纪商只对其客户负责,而不对客户外的交易者负责。因此,私法上"禁止误导"的义务仅限于经纪商对其客户的义务。所涉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误导行为与操纵行市行为不同,所侵害的是特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而不是不特定对象的民事?权利。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经纪商与客户所签署的合同(hetong)效力所致。依期货交易规则,除交易所会员外,交易者要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买卖,应与经纪商签署授权经纪商代为期货买卖的合同(hetong),交纳保证金,向经纪商下达买卖指令。经纪商被授权后,应按今同条款及法律规定根据客户指令办理期货买卖。;汀见?经纪商与其客户间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关系。因此误导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相对方的合同权利,与此对应,"禁止误导"的义务亦只能是合同义务。
二、"禁止误导"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经纪商一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性质上属于信托合同。经纪商的主要义务是执行客户的指令办理期货买卖。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经纪商还得为客户提供其他各种服务。诸如:合理管理客户资金、依诚信原则向客户提供咨询等。此外,经纪商还应履行各种不作为的义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诸如:不得对作、不得欺骗客户、不得实施误导行为。这些义务均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将合同附随义务载明于合同文本之中,该附随义务始终存在,义务人应遵守之。合同的附随义务基于合同性质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在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禁止误导"是合同的默示条款。
实践中经纪商与客户所签署的合同中大多未载明"禁止误导"的条款,但这并不意味此项合同无"禁止误导"的义务。期货交易要求迅速、敏捷,这就要求各种与交易相关的行为统一化、定式化、外观化、简洁化。各种行为所确定的法律后果一般均直接规定在相关的法律之中,无需在每一份合同中重复出现。大凡商事交易行为,诸如票据行为、拍卖行为、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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