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导读: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是否有权请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另一方是否有权拒绝一方的同时履行请求?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确定谁最先迟延,如果一方已迟延履行,其不得请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如果要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另一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在一方的迟延履行是严重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们认为,在决定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如果双务合同没有履行期的规定,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构成迟延履行,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并要求对方履行且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一方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随意拒绝以后的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第4款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才能解除合同,如果迟延后果并不严重,损害后果较为轻微,非违约方并未蒙受极为不利的后果,则不应拒绝接受履行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第三,如果一方已提出履行,他方已接受履行,则他方不得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必须立即履行合同,否则也将陷入履行迟延。因为一方已经作出履行后,双方的债务之间的对立和牵连状态已经消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不再存在。第四,如果一方未提出履行,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另一方既没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没有按期履行,则构成迟延履行。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形成权性质①,只有当事人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而当事人没有行使该抗辩权,也不能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因而仍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假如原告起诉被告迟延履行,被告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亦不得在当事人没有主动行使抗辩权时,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迟延责任。当然,一旦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迟延履行的责任便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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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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