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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后果由谁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02:41:06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国家是对外贸易的进出口大国,在进行涉外贸易的时候,需要签订一些涉外贸易合同。负有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要是因为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谁承担...

  我们国家是对外贸易的进出口大国,在进行涉外贸易的时候,需要签订一些涉外贸易合同。负有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要是因为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后果应该由谁承担呢?

  一、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后果由不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一方承担。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也就是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那么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求合同不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对守约方的责任。法律的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因为当事人违背的话就意味着要承担国家的暴力工具干涉。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然协议约定一致的变更和解除是可以的;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履行就要承担惩罚性责任;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这是为保证合同正真完全地得到履行。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二、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合同法》第 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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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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