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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17:02:40 人浏览

导读:

借款这一大家生活中或多或少都离不开的现象在法律的约束与完善下不断得到规范,但法院对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与判决中也难免遇到难题,...

  借款这一大家生活中或多或少都离不开的现象在法律的约束与完善下不断得到规范,但法院对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与判决中也难免遇到难题,这时,权威的司法解释便至关重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一、 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相关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1、因为《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与《履行地问题批复》的规定存在不同的,各地法院的实践操作也存在差异。同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有些法院要求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有些法院适用《履行地问题批复》。除此之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也援引《批复》的规定来确定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究竟如何选择适用合同履行地,争议很大。2013年10月12日印发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倾向把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意图解决这一争议。

  2、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定了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遵从了民诉司法解释的意见。至此,在法律适用上确定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法条背后理念的变革(部分内容参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提供贷款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征求意见稿”贷款方所在地”的观点,是采纳程序法的概念,根据合同实体性质判断,且方便法院管辖。而最终公布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观点,是采纳实体法的概念,实践中往往双方履行地多样,为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义务,促使合同履行,选择最密切义务。“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观点是与国际接轨的体现,国际上一般规定由有争议的债务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实体法规定的履行地。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借款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在现在的社会中,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数额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不得不重视,而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的平衡,则需要有关法律制度的整体完善和推进,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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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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