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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9 10:41:55 人浏览

导读: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等。那么,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怎样?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等。那么,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怎样?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怎样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可能是有效合同,也可以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具体效力如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因此,合同的效力如何应根据情形来分析。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怎样”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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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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