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承包人是指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这种合同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是责任由谁承担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体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纠纷,承包方在承包建设工程时要求要有相关的法律资格即企业资质证明,而发包方也要求没有欠债等不良信用的行为以及该工程的证件资料的齐全。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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