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导读:
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单位时,一定会签订一个建设合同,建设合同并不属于实践合同,所以合同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那么建设合同既发生效力,但是建设合同也会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形,那么建设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综上所述,会发生建设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三种,发生效力待定的情形之后,有权利追认的建筑公司可以选择是否追认合同的效力,如果认为合同的订立对公司有好处,可以追认效力待定的建设合同,这样合同自成立起就有效。以上就是“建设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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