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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替丈夫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18:12:1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2年7月22日,原告民和镇民和村委会与被告陶某签订了一份宾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该宾馆及附属楼部分宾馆后新建的一栋底层及两栋之间连接空间和宾馆周围空间承包给被告陶某,承包期为八年,自2002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止,承包金额为1.7万元/年

  【案情】2002年7月22日,原告民和镇民和村委会与被告陶某签订了一份宾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该宾馆及附属楼部分宾馆后新建的一栋底层及两栋之间连接空间和宾馆周围空间承包给被告陶某,承包期为八年,自2002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止,承包金额为1.7万元/年。期间被告陶某按合同装修工程。2003年10月18日,民和村委会与被告陶某之妻黄某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内容为“经双方协商,民和村委会应付民和宾馆装修款39.66万元,已付26万元,本年度陶某还欠民和村委会承包款8万元,最后结算民和村委会还欠陶某5.66万元。”陶某之妻黄某、民和村委会主任张某均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经调查查明,陶某之妻黄某一直参与工程的管理,但民和村委会主任张某在出庭作证时证明结算时陶某不在场,也未书面授权给黄某。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陶某之妻黄某的结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有效?

  【分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陶某之妻黄某不构成表见代理,该结算行为无效。理由是:民和村委会主任在与黄某结算时,明知被告陶某不在场,且也无任何书面授权给黄某,没有理由相信黄某具有代理权,不应构成表见代理,该结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黄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结算行为有效。理由是:经调查查明,黄某一直参与工程的管理,且黄某与被告陶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黄某具有代理权,该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条中对表见代理的定义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包含以下含义: 1、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4、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在本案中,黄某与被告陶某系夫妻关系,且黄某一直参与工程的经营管理,虽然黄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但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黄某具有代理权,黄某的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该结算行为有效。

  汪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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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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