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管辖的重要性
导读:
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的送达、审理时限都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因此对涉外诉讼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管辖应当格外的关注,否则就可能贻误战机,甚至不得不自动退出本由自己启动诉讼。
我们的一个客户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股东(B)。若干年前,该公司的董事长(亦为委托方的董事长)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的燃煤之急,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出售了公司的商标权,获得了对价的同时,亦得到了该公司(A)的资金资助。另外,A公司授权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无偿使用商标。
今年上半年,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C)发现公司商标出售的事实,于是一纸诉状将A、B两家公司告到高院,要求二者赔偿损失。
我们接受了A、B两家公司的委托代理该诉讼,接到诉状后,我们发现:1、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均通过仲裁解决。2、诉状当中,B公司的名称、国籍及地址均存在错误。
我们对此采取了两个策略:1、对C公司起诉B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2、对C公司起诉A公司提出异议,指出其所起诉的公司并非委托人。
对此,法院应首先处理管辖问题,如法院驳回C公司的诉讼,则委托人胜诉。如法院驳回我方管辖异议,其裁定需以外交途径送达给B公司,B公司收到裁定后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可能认为法院无管辖权,驳回C公司诉讼。也可能驳回我方管辖异议,其二审裁决仍需以外交途径送达给B公司。以此,我方实现了对该诉讼的第一次拖延。
关于C公司对A公司诉讼的异议,C公司需变更被告。法院需将新的诉状以外交途径送达A公司。A公司仍可重复实施管辖异议策略。
解决全部程序问题可能需要一年半载,将大大挫败C公司发起诉讼的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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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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