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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栽果树应否予以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15:08:51 人浏览

导读:

裁判要旨:合同双方所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新栽、补栽的果树应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案情城固县桔园镇杨zz六组村民刘xx、刘x枝承包本组桔园,12年合同期满。甲方收回果园,乙方对回果园无异议,但要求甲方对其在承包期内补栽的741株果树予以

  裁判要旨:

  合同双方所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新栽、补栽的果树应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案情

  城固县桔园镇杨zz六组村民刘xx、刘x枝承包本组桔园,12年合同期满。甲方收回果园,乙方对回果园无异议,但要求甲方对其在承包期内补栽的741株果树予以补偿。一审判决原告杨zz村六组补偿二被告5000元,被告向六组交回所承包的果园。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判处不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就收回果园调解结案,承包方主张赔偿可另案起诉。就新栽果树的补偿问题,二刘起诉后,法庭在确认二原告在承包期限内新栽、补栽果树741株的前提下,原告方递交了鉴定评估申请。被告六组组长未参加一审诉讼,而由代管该组工作的村支书作为代表人参加了诉讼。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及诉讼的741株果树进行了鉴定评估,核准其价值为24200元。一审判决由六组补偿二原告24200元。杨zz六组不服上诉,以其:1、村支书作六组代表人参加诉讼主体不合;2、原告要求的741株果树虽经[2005]城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确认,但该判决被中级法院撤销,其所认定事实不能作为本案证据;3、原承包合同期限12年,承包款12000元,被上诉人经营收益12年,六组还再赔偿24200元,显失公平。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第一,关于承包人新栽、补栽果树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双方在果园收回前对此事实均无争议。其争议的焦点是,[2006]城法民初字第426号判决书所依据的是被中级法院所撤销的[2005]城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它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一般来说,证据要求符合形式要件和事实的真实性。排除自由心证,法官应对这两个要求统筹兼顾,不可偏废。对前案所认定的事实,即使因某些原因导致判决被撤销,但判决结果无效不等于所查明的事实失实。只要 事实经双方认可或合同约定,法院应当采信。第二,关于合同的赔偿约定是否明确的问题。原承包合同第八条有“改变树形”、“更新换代”、“乙方不得索要任何代价”的约定,但这个约定是真对“个树”的约定,而非整体果园。合同并未对新栽、补栽果树如何处理作出约定。只要没有作不予赔偿的约定,发包方接受了承包方新栽补栽的果树,又将这些树发包给其他人取利,作为受益人的发包方就应对原承包人进行合理的补偿。第三,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本案承包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夫规定,应当属家庭承包。在经营权发生转移后,发包方应当按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承包方适当的补偿。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本案中意见分岐有两点:一是原被告互相帮工,双方都是受益者。原告受伤系意外事故,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赔偿责任应共担。二是运输工具由被告提供,原告受伤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故障所致,被告有过错,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

  本案与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侵害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那么,被告是否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与原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呢?损害是发生在互相帮工的过程中,双方还有亲属关系,赔偿责任的认定,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根据最高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虽然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的故意,但因运输工具是由被告提供,其安全性应由被告负责。故本案的赔偿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应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赔偿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那么原告是否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了?原告是一个成人,对其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在第一次套绳断裂后,本应中止运输或更换套绳,但原告自行接上后继续运输,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综合考虑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上述判决。原告要求上述时,通过主审法官释疑,主动息诉,本案现已全部执结。

  城固县人民法院 丁新华 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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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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