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
导读:
核心提示:妻子7年前把村里的一套两间两层旧式楼房卖出去,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而丈夫并没有在买卖合同签字,后来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对该买卖合同认定,采取无效认定,有效对待的处理原则。
近段时间,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等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目前,我国尚未开放农村房屋的流转,但在一些地区农村房屋连同宅基地出售的现象相当普遍,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纠纷。近日,武进法院横山桥法庭就调解了一起历经7年的农村宅基地房买卖纠纷。
7年前花10余万,买下一套宅基地房
2006年2月,武进郑陆镇某村村民王琴娣与沭阳人杨建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其名下座落在该村的一套两间两层旧式楼房,以10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建明,因为王琴娣早在2005年就举家搬入郑陆镇集镇上一套别墅内。杨建明与妻子陈荷秀早在2001年就从老家沭阳来到郑陆,承包几十亩地种植水稻,几年来一直租居住在当地。
因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仅登记为王琴娣一人所有,她丈夫施权成虽然知晓了卖房事宜,但并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同年6月,杨建明向王琴娣交付首期房款83000元,并搬入所购房屋内。第二年3月即最后一期25000元要付款时,施权成与王琴娣提出要加收房前的场地费50000元,否则就要收回房屋。
对于这个要求,杨建明自然不同意,但他表示双方解决纷争后可以再交纳25000元余款。经当地村委多次调解,双方均闹得不欢而散。不久,由于施全成患重病,一家人将精力重心放在投医寻药上,卖房风波告一阶段。
卖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今年6月,病情已趋稳定的施全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琴娣与杨建明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杨建明夫妇的户口在沭阳,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王琴娣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王琴娣与杨建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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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综合双方履行协议的诚意及纷争的起因,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杨建明夫妇承担次要责任。因所涉房屋杨建明夫妇已入住多年,并对房屋进行修缮,况且王琴娣一家已另购房屋居住,社会秩序已形成,因此涉案房屋不宜再返还给王琴娣夫妇。
经过调解,鉴于在房屋门前场地平整上,施全成、王琴娣投入较多,在原有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确实遗漏了该部分费用,杨建明夫妇同意给付对方房款余款、房地费、利息共计68000元,施全成、王琴娣则同意房屋归杨建明夫妇所有,今后双方无牵涉。
法官:无效认定 有效对待
该案承办法官说,在一些地区,农村房屋连同宅基地出售的现象相当普遍。应该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作为心智成熟的人都表达了真实意思,而过了几年后,看到房价的增长或适逢拆迁,为了取得征用补偿利益,出卖方往往会以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这是一种明确的背信弃义行为,司法者不考虑到案件实际状况一概认定无效、双方返还,则可能产生这样一个逻辑:不诚信者获益,诚信者吃亏,乡村社会的基本正义会因此遭遇蹂躏践踏。
所以,在当下立法和政策条件下,对该类农民卖房案件,法院一般遵从“无效认定、有效对待”处理原则,维护社会正义。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原标题:农村宅基地房卖了7年,他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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