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却被拒付货款 个体户首次状告企业法人
导读:
【龙虎网报道】新闻提示:26年前,当收不回货款的个体户潘义根,将一份起诉状送到市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时,他或许没想到,这是改革开放之后,国内第一起个体户状告企业法人的案件。
“从此,个体户与企业法人在法院平等打官司的大门打开了。”已年近8旬的经济庭首任庭长文聿奎老人回忆起这段往事,感慨万千。
是否该立案,法院内部起争议
时年59岁的潘义根,是建邺区一个经营五金修理的个体工商户。1981年12月,他与国营企业南京霞光工艺雕刻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潘义根为雕刻厂加工制造一台小型热压机,价款450元,1982年1月10日交货。
合同签订后,潘义根委托外单位为其加工了零部件,自己起早摸黑地开始组装,提前4天交货。没想到,雕刻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发票时,发现潘义根是个个体工商户,遂以产品价格高、质量差为由,叫厂里退货,拒付货款。潘义根急了,鼓起勇气给市中级法院递了诉状。
“此前,法院审理的经济合同纠纷都是‘法人’之间的诉讼。对个体户与企业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法院当时没有列入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文聿奎说,市中院经济庭由此引起一场“收不收案”的争论。
有人说,这种事不归法院管,受理下来缺乏法律依据。“但更多的人主张受理。”文聿奎说,“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益的补充,法院要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文聿奎的观点很快得到院领导的赞同,指示经济庭立案试办。
个体户3条“罪状”被逐一查清
文聿奎说,立案后,庭里分别听取了潘义根的陈述和雕刻厂法人代表的答辩。
雕刻厂的答辩理由归纳起来有三条:第一,潘义根是从事五金修理的个体户,搞小型热压机是非法的;第二,潘义根与雕刻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没有经工商部门鉴证,不符合规定手续;第三,潘义根加工的小型热压机价高质次,属非法牟取暴利。
经济庭为此展开调查。
针对雕刻厂的答辩理由第一条,工商管理部门的意见是:潘义根是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体经济是拾遗补缺,方便群众。潘义根搞小型热压机,可以看作是拾遗补缺的范围。
针对第二条,工商管理部门表示,国家没有规定经济合同一定要鉴证,潘义根与雕刻厂签订合同时,工商是知道的,他们这样做是可以的。
针对第三条,物价部门审查后认为,这台小型热压机的价格比较合理,不存在牟取暴利。至于机子的质量是否合格,目前尚未试用。
被告承认有“偏见”同意履行合同
查明案情后,法院经济庭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雕刻厂及其主管部门终于认识到自己的“偏见”,同意履行合同,收货付款。潘义根也当场保证,机子一旦出现问题,他也会随叫随修。
“该案是国内第一起个体户与企业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打开了个体户与企业法人在法庭上平等打官司的大门。”文聿奎说,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一案件列入“建国35周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就展览”。在全国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个体户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被正式列入人民法院收案范围。
【点评】个体工商户状告企业法人,能否立案受理,在当时的经济审判工作中是个新问题。
南京法院在改革开放初期,能够准确把握政策的脉搏,用司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利益,为推动改革开放作了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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