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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2 07:23:21 人浏览

导读:

机电设备合同纠纷邓明友律师案情简介: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机电设备定购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为B公司定制价值600万元的机电设备。合同签订以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随后又付款70万

  机电设备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机电设备定购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为B公司定制价值600万元的机电设备。合同签订以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随后又付款70万元。A公司收到定金以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B公司定制机电设备,当设备制作完成以后,要求对方及时支付余款,以便及时送货。经过多次发催告函,B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不但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且过了三个月以A公司没有及时送货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标的为180万元。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A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以后,我查阅了本案材料,提供审查发现对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在举证期限内依法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承担损失赔偿240万元。最后经过法庭审理,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由A公司支付B公司50万元并制作了调解书。下面是本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xx事务所受本案反诉人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我们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且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现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违约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

  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谁在本案中有违约行为,并构成了相应的违约事实。针对这一焦点,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我方出示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来看,反诉人是如实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相应的违约事实。相反,被反诉人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对这一观点我们从以下两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被反诉人存在延期付款及付款不足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双方于2007年元月8日签定的《甲醇合成系列设备购销合同书》第六条第1、2、3款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被反诉人即应支付定金30万元整;第二笔款应于2007年5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整;第三笔款应于2007年6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整。对此约定,我们从被反诉人履行此约定的情况即反诉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证明的事实来看:被反诉人支付的第一笔款是2007年3月21日,支付了30万元,延期了2个月零13天;被反诉人支付的第二笔款是2007年8月6日,支付了40万元,延期了2个月零21天,且少付了10万元;被反诉人支付的第三笔款是2007年12月4日,支付了30万元,延期了5个月零19天,且少付了20万元。

  从合同约定及被反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来看,被反诉人没有按约定时间及金额付款,存在多次延期付款及付款金额不足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

  <二>、被反诉人存在拒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针对被反诉人多次违约及付款额不足的事实,反诉人一再宽容、忍让,并于2007年11月30日与被反诉人签定了《补充协议》,但在补充协议签定后,被反诉人仍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甚至存在拒绝履行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对此在反诉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该事实。双方在签定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反诉方积极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反诉人定做好设备,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反诉人多次催促被反诉人提货,被反诉人均不配合。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运输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在合同履行的期限内,被反诉人根本就不予配合,既不支付运输费,也不就何时履行提货义务给予答复。履行期限到期后,被反诉人仍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反诉人迫于无奈及厂家的催促于2008年3月31日、2008年4月24日、2008年5月20日分别发公函催告,要求履行提货义务,但被反诉人均不予理睬且不予明确答复,拒不履行提货义务。

  由上可见,被反诉人在本案中有延期付款、付款金额不足及拒不履行提货义务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依法应由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給反诉人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給反诉人造成的损失计算问题

  本案中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是清楚明确的,且已給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被反诉人給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如何计算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处理设备价与双方所签定合同约定的价差损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所签定的《甲醇合成系列设备购销合同书》约定的设备价款是402万元,且该套设备是应被反诉人的特别定制要求及标准定制的专用设备,它对被反诉人来讲是值此价值的,但对被反诉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不值此价值,因为它不是通用设备而是被反诉人的专用设备,其他人若要购买它不可能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约定的价款购买,只能是明显低于合同约定价来购买。好比专门为姚明定制的衣服,原价卖給我,我肯定不要,因为我穿着既不合身也不舒服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明显的贬低了它的价值。如果我要购买,必须是明显低于定制价,方可考虑。本案中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定制的设备正好如此,反诉人在转让该设备时,因资金积压的压力,好话说尽才以比较合理的价格241万元转让成功该设备,仅此转让价差就高达161万元。这一转让价差的损失理应由违约方即本案的被反诉人来承担。[page]

  <二>、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垫付的设备价款192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垫付款时间是从合同签定之日起至设备转让出售之日止即从2007年元月8日至2008年6月20日止,这一年多以来,反诉人給被反诉人垫付了设备款192万元,仅银行贷款利息就20多万元,在此我只要求被反诉人承担20万元的贷款利息损失。

  由上可见,本案中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給反诉人造成的损失为181万元,损失是巨大的,理应由被反诉人承担违约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已相当清楚明了,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已是毋庸置疑的,依法应由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給反诉人造成的损失,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经济交易秩序为谢!

  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

  xx事务所

  二00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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