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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0 16:27:33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当事人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因缺少

  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199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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