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合同终止条件
导读:
不管是什么事情都是需要条件的,即使是很简单的事情也是这样的,有些人就特别喜欢忽略一些很重要的条件,把一些重要的条件遗忘,但是有些条件是必要,是没有办法被替代的,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不动产抵押合同终止条件。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是抵押担保的数额是一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的债权也大体是一致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全部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虽可要求抵押人就超出抵押物金额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偿还。但无疑增大了抵押权人受偿的风险。
二是抵押标的是特定的。用作保证的财产是不特定的,而抵押物则必须是特定的。抵押物的特定化是物权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对此,各国还规定公示登记制度,对抵押物通过公示登记使之进一步特定化。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4)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6)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7)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3、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4、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终止条件的相关内容。不动产也是我们的财产,对于我们自己的财产我们是会不惜一切去好好保护的,要是没有这种意识的话,我们的生活就可能会受到金钱的影响而变的不常规,变的有些预料之外。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很多人在自己经济困难的时候会选择进行贷款,大部分的贷款机构都需要东西进行抵押,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使用不动产来进行抵押。在抵押的时候要记得签订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
不动产是可以拿来抵押的,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但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呢,不动产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不动产抵押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
就像以前会有的人为了能够实现自己的愿望然后自己一些值钱的东西抵押典当给当铺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当行,现在我们也有很多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即期利益然后就把自己的动产或者是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