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的类型有哪些
导读:
合同债务有什么样的类型,对于不同性质的划分,合同债务的类型也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借款合同成立以后,就会产生一定的债权,另一方也会产生一定的债务,这也是为什么对于一些合同会产生债务的原因,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合同债务的类型有哪些。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1、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
2、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
3、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合同债务的类型有哪些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合同的债务的产生是有许多的原因的,有的不履行,而有的合同一成立就会这样,这个都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对于不同的类型也是根据不同情况而产生的。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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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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