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下运费争议案
导读:
申请人××轮船公司与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合同》,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代为办理货物在上海港和黄浦港等沿海港口之间的沿海集装箱运输。申请人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后,被申请人拖欠运费,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运费。
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运杂费及逾期支付运费所产生的利息。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3年1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仲裁通知,通知双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独任仲裁员,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于2003年12月19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转交给上海海事法院,由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定。
2004年1月6日,申请人致函仲裁委员会,称:其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支付拖欠的运费,请求撤销本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上述撤案申请及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1月9日作出撤案决定,并退还申请人50%的仲裁费,仅用了20天的时间就解决了这个运费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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