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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到底保的是什么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7 02:47:53 人浏览

导读:

清楚每一张保单的除外责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最重要的知情权。新版《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清楚每一张保单的除外责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最重要的知情权。新版《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一般都将除外责任用黑体字标明,并在投保时要求在责任免除已明确说明的声明上签字。但是,说实在话,客户是否真正明白了除外责任则要大大打个问号,而且很多时办理保险手续的并不是本人。更何况,那些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阅读条款的能力是否就一定比你强,都是值得怀疑的。假如要出于某种目的,并不情愿给你讲清楚,那就更无法相信了。

  因此,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要想明明白白消费,还是靠自己吧。你只有读懂了条款,也才会成为一个合格的合同当事人。

  但是,看看那密密麻麻的一条又一条的条款,相信很多人都无法卒读。其实,你只要具备了一些基本的常识,读懂它并不是什么为难的事。

  这要先从风险的分类说起。

  保险公司保的是什么风险?

  大家都知道,保险公司经营的对象是风险。但是,保险是一门严密的科学,并不是每一项风险都可以经营的。风险的分类方式很多,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两类分法,一是按损失的原因的分类,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具体定义大家可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行了;二是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就是指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利的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指的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保险并不是将所有的风险都纳入自己的保障范围,只有具有规律性可经营的风险才会成为保险的经营对象。可保风险一般限于纯粹风险,但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一般来讲,纯粹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六个条件:

  (1)损失程度较高。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在这时候才需要保险这样的一种机制来解决,因此保险是用来防范大额损失的可能性的。如果风险发生的后果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就无需通过保险这样的专门经营机构转嫁风险。

  (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只有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但程度较高,保险才能够将众人的钱用到某一个出险的人身上。如果损失发生的概率很大,也就意味着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保险费率将很高,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3)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为经营前提的,其经营的秘决就在于损失对于每一个被保险人是不确定的,但对于保险人却是确定的。因此,其经营的风险必须是能够正确选取经验数据来确定保费的。

  (4)存在大量的具有同质风险的风险单位。这一点很好理解,只有大量的同质风险,保险产品才能有大量的需求,才能达到聚众人之财救一人之困的目的。

  (5)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增加道德风险,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同时,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6)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因此其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被货币测定才是可以经营的。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随着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再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保险保障的风险也在不断扩大。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表述方式

  按国际惯例,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表述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列明式的,即将所保的责任一条条列明,凡非列明的均为除外责任。这种情况下,除外责任只是进一步的强调,而且一般会在最后列一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和费用"。如财产基本险、综合险、车辆损失险等。这里要注意的是责任险和意外险类,虽然其保险责任非项项列明,但其表述已经确定了一个固定的范畴,在此范畴外的损失也是除外责任,其除外责任的最后一条一般也会是"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也应归为列明式条款。二是一切险式的。保险责任的描述只是一个大致范围的,而除外责任是列明式的,也就可以这样理解,只要不是列明的除外责任,就应该是保险责任。在它的除外责任中,不能出现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予负责之类的条文。

  这里还要说到附加险。所谓附加险,一般来讲,就是将主险当中的某一项除外责任拿出来作为单独的保险责任进行承保的险种。把它作为除外责任,目的是给投保人更多的选择,也使保险产品的组合多样化。

  读懂保险除外责任也不难

  明白了可保风险的内涵,明白了风险的分类,再清楚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表述方式,我们在阅读保险除外责任时就不必漫无目的的一条条去记那些条款,而把它们分类来阅读,这样就可以在自己的脑海中形成一个比较明淅的概念。下面我们就以最常见的车险为例,进行一下剖析。

  车险条款属于列明式条款,其除外责任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2)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国家关于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险是管理风险的,不是纵容风险的,因此严重违规行为为除外责任。如各种无有效驾驶证件的行为,各种无有效行驶证件的行为,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肇事逃逸,酒后驾车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营业性客车和特种车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等。但是,一些常见的轻微的违法,或疏忽,或意外,是属于保险责任的,如超速、未注意安全、不按指示灯行驶以及超载行为等。

  (3)道德风险。对涉嫌道德因素产生的风险,一般列为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员的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第三者责任险中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及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还包括一些可能出现道德风险的行为,如玻璃单独损坏、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但这些风险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种得到保障。[page]

  (4)巨灾损失或不可控制的风险。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

  (5)间接损失。保险承担的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一般会列为除外责任。如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财产受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等。

  (6)机械故障类风险造成本身的损失。如自燃及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失;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盗抢险中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但是,如因上述原因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碰撞、倾覆,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这一条很多被保险人不理解,说我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了更大事故的发生,你反而不赔,而出了更大的事才赔,好像不合常理。其实,任何事故的发生都要防范在先的,即便保险公司赔了的部分也是你新增的损失,而故障本身的损失仍然是不赔的。

  (7)明显操作失误形成的损失。如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如不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一般不可能发生这类损失;再如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等。

  (8)明显应由他人负责的损失。如非被保险人允许或同意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营业性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形成的损失;以及全车被盗抢期间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失等。

  上述分类列项仅是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而作的大致陈述,但一般来讲,我们看到的各个险种的除外责任都可归入这八类中。也就是说,上述八类风险在一般的条款中,都是列为除外责任的。不过,在具体投保活动中大家还是睁大眼睛,详细阅读并将除外责任了然于心的好,起码要把自己关注的可能遇到的风险到底保了没保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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