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供应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由供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的物资转让给需求方,需求方也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物资款,这里面就牵涉了供应合同,那么供应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供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的生效,系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这里的“生效”之“效”显然不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以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为例,在合同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合同生效之前,这种权利义务虽由合同约定,但却只是一种可能性(附条件合同)或是将来发生的必然性(附期限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即合同生效后,它们才变为一种现实性。”同时,合同生效也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受领,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这句话从反面解释即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即有受领的权利,而不会被认为构成不当得利。
供应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7、38条和有关条例规定,供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按质、按量地在约定的地点将产品交付需方。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供方在交货时应同时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双方商定的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存在瑕疵,供方应按需方的意见,按质论价,或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有关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对于产品数量不足或不按期供应的,供方不仅应积极如数补足,还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需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验收并及时支付价款。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验收方法及时验收供应标的物,并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方式通过立户银行进行结算。需方中途退货,不按时提货,无故拒绝或迟延验收、付款时,亦应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长期以来,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其实,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要实现合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就要使合同发生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谈得上无效、效力待定、撤销等问题;合同成立只解决合同存在与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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