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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02:25:38 人浏览

导读:

并购,主要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是可以对一些小公司进行并购的,在并购事项处理了以后,双方会签订一定的并购合同,那么在合同当中就会对有关的事项进行约定,同时会看合同中的有些条款或者是事项是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并购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并购,主要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是可以对一些小公司进行并购的,在并购事项处理了以后,双方会签订一定的并购合同,那么在合同当中就会对有关的事项进行约定,同时会看合同中的有些条款或者是事项是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并购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并购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了解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

  实践中,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一般合作建房合同,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

  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企业相互借贷合同,却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2、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合同有效性问题,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3、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

  4、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5、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6、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二、如何进行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1、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在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3、确认国内一般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应以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营业执照》为准。无《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或职能部门、企业集团营等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

  4、当事人超越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5、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工程项目部”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并未被认定无效。但是,此类案件多是通过表见代理、职务代理(职务行为)等制度的适用来解决的,其法律风险对合同双方均显而易见。

  三、并购协议的重要条款有哪些

  1、陈述与保证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可谓是兼并协议中的最长的条款。内容也极尽繁琐,但是这是必须的:因为这是约束目标公司的条款,也是保障收购方权利的主要条款。后面的其他条款又以该条款为基础,所以它对于收购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常来说收购方的法律顾问的资力越深,相关业务水平越高,那么这一条款的内容就越详细,对收购方权利的保障也越全面。

  2、履行契约期间的义务。兼并协议签订后可即时履行,亦即卖方交付标的物(如股票),而买方交付价金。但是可能基于某些理由,而使收购契约签订后而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价金。其理由可能是因为须等待政府有关机关核准,或者此项股权移转需债权人同意方有效,或者根本买方还须再作一番审查后才交割。此外,也可能须取得供应商、客户、房东的同意,因为其与该公司的契约中规定,如公司控制权若有变更需其同意,方得延续卖方与该第三人原有的合约,否则可终止契约。事实上,在磋商契约的拟定过程中,买方仍继续其审查工作,以便更了解目标公司状况,发现现存或潜在的问题。

  3、履行兼并协议的条件。并购双方签订兼并协议的时候,常将协议的签署与标的的交付日期分开。因为签订协议之日,表示双方就收购股份一事已达成一致,但是只有当双方依协议履行一定义务及有关要件具备后,才开始互相转移标的与支付价金。

  因此,契约履行的条件指,如果一方没有达成预定的条件,另一方有抗辩的权利,可以在对方尚未履行预定的条件前,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完成交易)。譬如一方要求他方须获得股东会与董事会必要的同意。此项条款是保障买方在卖方不完成其应作之事时,买方不须受任何处罚。

  4、股票及价金的提存。股份购买契约签署的目的,是当约定的条件及义务履行后,双方均能依约移转股票及支付价金。而在跨国性的收购活动中,若双方并无足够的信赖关系,为确保双方均能诚信履约,在收购契约签署的同时,亦可约定将股票与价金提存第三人(通常为银行或律师)。提存的意义,系指双方将尚未移转户的股票及价金,提存在双方所同意的第三人保管,除经双方指定授权的代表外,任何一方不得自保管人处取回股票或价金。

  5、交割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假如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全部资产,那么一般来说收购方可以取得目标公司全部控制权。日后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自主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制定。如果仅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自应按照取得股份的比例,就有关经营管理的权限,作明确约定。另外关于雇员的留任问题,双方一般可以在兼并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果内部雇用人员确实无法维持某一既定标准,或无法达到某一预定的增长率时,有权加以更换。

  6、损害赔偿条款。在兼并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可以说是是最难达成一致的项目之一。如果某方违反契约规定,另一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譬如,如果卖方“陈述及保证”其拥有某项资产,结果发现并没有,则买方可对此资产的价值,要求赔偿。买方通常常要求将部分价金寄放于第三者,如果卖方违反保证而须偿付买方时,可直接用以偿付损失。此外,鉴于“损害额”认定上很困难,双方通常会另外预定“损害赔偿金额”。

  7、其他常见的条款。并购双方签订兼并协议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风险分担问题。因为并购交易的风险很大,交易双方若能达成协议,签订收购契约,则契约上的许多条款必然表现出双方在各项风险分担的共识。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并购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合同,如果我们在签订的时候,对有关的事项没有进行审查的话,对于一些条款可能是会损害自己的利益的,并购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问题会更加大。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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