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怎么来确定
导读:
其实投资的话,无非就是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稳定,而另一种是为了收益。我们也知道投资风险越高,收益越大,要是求稳的话,一般就是选择收益较小的。我想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缔约过失责任怎么来确定的相关内容。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怎么来确定的相关内容。缔约过失责任应该与投资风险分开来讨论,因为风险是受到市场上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的,而缔约过失是缔约过程中不严谨导致的。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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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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