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构成的
导读:
无论是在合同缔约过程中,还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只要是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都是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构成的?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由以下构成要件构成: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合同,首先会有一个接触协商的过程。磋商之际,此时虽然合同尚未订立,但是双方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我们所讲的信赖关系),双方都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这里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有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这种义务,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就是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作出了相应的努力,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一方的行为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如果从客观的事实或者理性的角度处罚,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相对人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只能认定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由缔约人自行承担。
这里的过错不仅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致使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引起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前三个构成要件都符合,都不能让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构成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缔约过失责任构成主要体现在:因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存在主观过错以及缔约过失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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