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格式合同如何认定
导读:
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既要依据形式要件,也要依据实质要件。格式条款不仅会出现在消费合同中,还可能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格式合同是怎样认定的,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认定的问题主要是哪些。
一、格式条款司法认定依据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形式要件:一、一方当事人单方面预先拟定,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二、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允许与相对人协商,相对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条款内容。
二、格式条款司法认定依据的实质要件
结合具体案情探察合同当事人缔结契约时的地位状况来考虑,单方拟定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强行要求买卖双方签订格式条款的强势地位。
三、格式条款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适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忽视适用格式条款的实质要件。
(二)注重消费合同的格式条款认定,忽视经营合同的格式条款认定。(三)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出现偏差。
由于目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得比较笼统、概括,缺乏可操作性,法官往往在未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判定,难免出现偏差,有时甚至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以上,就是关于格式合同认定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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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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