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禁止“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导读:
上海市工商局指出,近期有消费者反映,部分媒体发布的商业促销广告中含有“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用语。根据《上海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等主要权利的内容,因此,经营者在广告中宣称“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权利,对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进行了限制,属于违禁内容,同时也属于无效条款。
对此,上海市工商局明确强调: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及类似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用语。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于被越来越多的不良经营者利用“会员”、“贵宾”卡等名义推出的各种预付式消费卡诱入陷阱已是司空见惯。对于“本商场拥有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店对促销活动细节有作临时更改之最终决定权”之类的关照也早已耳熟能详。
显然,不良经营者把预付式消费卡当成了“吸款机”,利用“最终解释权”成了最终裁决者。
经营者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使用各种“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词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吸引消费者消费;并在各种促销活动中设置“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进而通过对条款的“灵活运用”,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使“最终解释权”成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与坑害消费者的陷阱。
对治理这类行业痼疾,显然还需法律出手。其实,无论是规范“最终解释权”还是解决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仅有积极作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有积极作为的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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