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防债权转让中的陷阱
导读:
2002年10月,aa钢铁公司与bb经贸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a钢铁公司出售钢材给bb经贸公司,总价50万元,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aa钢铁公司依约交货,但bb经贸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aa钢铁公司多次向bb经贸公司催要,对方以种种借口不予支付。今年1月,aa钢铁公司将多年形成的多笔债权转让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包括bb经贸公司拖欠的50万元货款及利息形成的债权。由于bb经贸公司的下落已经无法查找,aa钢铁公司、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经协商后,于3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债务人bb经贸公司进行债权转让通知。5月5日,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将从aa钢铁公司收购的对bb经贸公司的50万元货款及利息形成的债权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自然人李某某。由于掌握了特殊线索,李某某找到了aa钢铁公司和某某资产管理公司久寻未果的bb经贸公司。李某某向bb经贸公司追偿债务时发现,早在今年4月30日,bb经贸公司已将拖欠的50万元钢材款和利息还给aa钢铁公司。李某某遂一纸诉状将aa钢铁公司诉至法院。此案应如何审理呢?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某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bb经贸公司债权已经转让,则转让依法生效。由此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方面,bb经贸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之后的清偿是错误履行,bb经贸公司此时履行债务并不能产生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也就是说,此时李某某仍旧享有对bb经贸公司的债权。另一方面,aa钢铁公司接受bb经贸公司债务履行的所得是一种不当得利,bb经贸公司对其享有索回的请求权。由于债权转让是有效的,并且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此时李某某只能根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bb经贸公司清偿债务。因为李某某与aa钢铁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李某某不能直接起诉aa钢铁公司,而应起诉某某资产管理公司。
某某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向李某某转让了债权,但是在bb经贸公司向aa钢铁公司履行债务时,债权的所有人是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由于aa钢铁公司不正当地接受了bb经贸公司的履行,因而对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因此,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对aa钢铁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aa钢铁公司赔偿的数额应当在aa钢铁对某某资产管理的债权出售价格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
aa钢铁公司对某某资产管理公司负有的是一种侵权之债,同时也是一种合同之债,本案中,两种债是竞合关系。从侵权的角度,aa钢铁公司没有告知bb经贸公司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而是接受了bb经贸公司的还款,这种行为会损害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给某某资产管理的债权实现造成不良影响,对这种后果,aa钢铁公司是明知的,其行为是故意的。并且,aa钢铁公司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的结果。因此,aa钢铁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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