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同担保人
导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担保人?如属于无效担保,则由谁承担责任?
单位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保证人的职能部门及企业法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参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应举证证实其不知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往往是需要担保人的,担保人为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那么你知道合同担保人要具备哪些条件?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