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导读:
核心内容: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现有哪些?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而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恢复履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效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主要是出现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时,这时先履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这些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就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
1、中止履行;
2、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
3、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要实施不安抗辩权,一般都是使用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这样才能更好更完美的保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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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自主中止履行合同、避免自己损失扩大的一项权利,其意义是:一方面可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又可以促使有过错方正确履行合同,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利用合同欺骗行为的发生。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当事人随意可以为之的。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行使,否则,错误中止合同履行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要有确凿的证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
第三,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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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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