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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23:31: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

  核心内容: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如何为合伙取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一般性规定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以北京市为例,有限合伙一般注册为“北京××中心”(有限合伙),资产管理类的注册为“北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特殊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1)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2)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3)使用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

  (6)分支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其所从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7)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禁止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4、名称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

  5、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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