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新规则 前海仲裁开庭适用香港法律
导读:
核心内容: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位于深交所新大楼的办公新址举行了新规则发布会,发布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物流特别仲裁规则》。这标志着《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在中国的落地,同时也是内地与香港在前海开展国际仲裁协同创新的新起点。根据相关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前海开庭和管理案件,以香港为仲裁地和程序法律适用地。
新规则体系坚持三大原则: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加大国际化力度、加大市场化力度。同时,新规则体系在投资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仲裁地、首席仲裁员、庭审全程记录、网上仲裁、谈判促进、海事仲裁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前海开庭和管理案件,以香港为仲裁地和程序法律适用地,以《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为适用规则。当事人自愿约定仲裁地,是国际仲裁的通常做法。一直以来,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也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地。但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约定香港和境外作为仲裁地的比例不高。
对此,《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地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这种设计,既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仲裁庭的决定权,也鼓励当事人将仲裁地约定为香港。未来将会有更多的香港专业人士以仲裁员、代理人或者专家证人等角色,参加前海国际仲裁业务,共享内地法律服务市场机会。
此次新规则的发布,还有几项突破。比如,新规则率先将投资仲裁列入受理范围。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关于投资保护争议的仲裁,是近年来国际仲裁发展的热点问题。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或者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大多规定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投资保护争议的任选方式。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仲裁规则规定,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由此开始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投资仲裁案件的尝试。
此外,深圳国际仲裁院还率先制定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特别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2012版《仲裁规则》已经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这次深圳国际仲裁院专门制定了《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细化操作程序,方便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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