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导读: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本条款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与第一条中所说的产品质量责任含义相同,是指本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适用本法规定,例如:?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即销售者违反其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义务的,构成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违约属于违约的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关于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本法关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规定。例如,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有关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有关产品质量行政监督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例如,按照本法“罚则”一章中的规定,对生产、销售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外,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及刑事处罚,都统一在刑事法律中作出规定。刑法第三章中专门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对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构成及应给予的刑事处罚作了具体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同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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