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难点精析 > 民商经济法 > 司考民法产品质量责任考点精析

司考民法产品质量责任考点精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2:39:15 人浏览

导读:

1、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1)生产者:最严格责任。(2)销售者:销售者过错之缺陷;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2、被侵权人的选择权。3、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4、缺

  1、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1)生产者:最严格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过错之缺陷;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

  2、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3、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4、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提醒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返还制度的关系

  6、损害赔偿责任之外的其他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

  【侵权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精彩推荐:

 ·司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精讲  ·司法考试代理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司法考试有争议的民法真题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典13章  ·司考民法18种时间记忆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试题三种形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