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申请书主体是谁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股份的转让一般涉及到双方的利益,为了预防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失都是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来确保转让的真实性。那么对于股份转让申请书主体是谁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股份转让申请书主体是谁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法是比较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所谓合同的相对性,主要表现为合同主体、内容和责任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合同双方也无权为第三方设定义务。
因此,虽然很多投资者在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时候,想到的都是要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很多股权转让合同中,与投资者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对方,往往是公司的原股东,正是因为合同的主体不是公司,因此要直接追究公司的责任上存在法律障碍。
公司如果直接发行股份,与投资者签订的应该是认购合同,而不是转让合同,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非常严格,基本上不会出现公司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不特定的投资者。
因此,投资者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即使合同条款中存在"回购条款"(即公司如果不能按照预计的时间上市,那么将以某一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投资者首先要看的,还是合同对方是谁。
如果是公司股东,那么合同中无权为公司设定回购义务,该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是股东回购,那么如何保证其有能力完成回购义务,则是个现实问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
1、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验资报告印件
3、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
4、其他有关文件
1、汽车行使执照复印件
2、重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3、评估需要的其他资料
1、总帐、明细帐(现场核实)
2、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3、经全面清查盘点后填列的资产及负债委估清单
4、评估基准日银行存款对帐单及调节表
5、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企业设立情况、经营范围、主要经营项目以及盈利模式等情况;
2、企业的创业计划书、未来盈利预测资料;
3、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简况;
4、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各种因素的风险。
5、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股份转让申请书主体是谁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股份转让申请书主体一般是股份持有人这一方所享有,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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